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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医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余姚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住所为余姚市城区城东路800号。
第三条 医院是经中共余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余姚市卫生健康局出资举办的事业单位。医院经费来源为财政差额补助。
第四条 医院精神:守仁 敬业 团结 创新
第五条 医院使命:为民众提供有价值的医疗服务
第六条 医院宗旨: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
第七条 核心价值观:以病人为中心 以质量为核心
第八条 医院院训:精于专业 诚于品德
第九条 医院目标:集医疗、教学、科研为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
第十条 医院愿景:建成现代化区域医疗中心
第十一条 医院业务范围:医疗与护理;医学教育;医学研究;卫生医疗人员培训;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健与健康教育。
第十二条 医院行业管理部门为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第十三条 医院登记管理机关为余姚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一)医院的权利:
1.医院依法依规进行运营管理和提供医疗卫生健康服务,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自主权。
2.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医院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侵犯或非法干涉。
3.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医院的义务: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2.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3.承担医学院校临床实习,督促院内医护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4.开展临床医学研究,推动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5.开展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
6.承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7.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职责;
8.医院接受余姚市卫生健康局和相关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9.承担上级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举办主体与行业管理部门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医院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医院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医院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一)代表政府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二)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三)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四)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等挂钩。
(五)任免(聘任)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其开展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其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六)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七)建立健全医院补偿机制、运营管理和监督评价制度,为医院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院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院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八)支持医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医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九)维护医院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医院发展。
(十)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医院职工包括全体在编职工和编外职工等。
(一)职工的权利:
1.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2.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3.依法依规依约享受薪酬、休假、保险等待遇。
4.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5.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6.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上明确的其他权利。
(二)职工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医院各项制度规定。
2.践行医院宗旨和文化理念,自觉维护医院声誉和利益。
3.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4.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医院离退休职工、外包服务人员等按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和医院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八条 医院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成立中共余姚市人民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对医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医院党委设书记1名,党委委员数量、党委副书记职数按照上级党委批复的数量设置。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医院党委每届任期5年。党委书记是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负责协助党委书记分管组织、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意识形态、统战等工作。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二十条 医院党委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和教育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等重要问题,审定医院章程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推动医院医教研协同发展。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并组织实施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以及岗位聘任、职级职称评聘、薪酬分配等方案,创新医院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十)推动和督促医疗卫生结对帮扶、对口支援、援外等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十一)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重要任务。
第二十一条 医院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领导机制。坚持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原则。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形式有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等。
党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确保各类事项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决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院长办公会议是对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第二十二条 医院建立健全党委会议事规则和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一)医院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分管副书记(分管委员)、纪委书记等范围内充分酝酿。
(二)重大问题提交会议前,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充分沟通,取得共识。党委会议研究有关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充分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主动听取党委书记意见。
(三)医院党政主要领导有义务通报相关情况,在召集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前,要向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提交会议讨论的基本情况;会后要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集体决定程序和会议决定。
(四)会议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五)会议讨论中,凡涉及与某参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有关系的议题,该参会人员应实行回避。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集体决策程序:
(一)凡属医院“三重一大”事项以及涉及医务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要经医院党委会研究讨论同意。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并享有表决权,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
(二)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会议决定。
(三)党委会一般每周或每两周召开一次,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辅助决策机制
(一)医院选聘本院临床、教学、科研、管理等领域资深专家组建医院发展智库,就涉及医院战略发展的相关问题听取智库成员意见。
(二)充分发挥医院各个专业委员会作用,对专业性强、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组织开展技术咨询和可行性论证。
(三)对有关医院职工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职称评定、奖励申报和医学生、规培生评先评优等方案,以及所在部门业务发展、经费使用等重要事项,应先听取所在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医院党委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医院党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六条 医院党委下设党总支,党总支下设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一般由院党委委员兼任,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医院部门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鼓励部门负责人与支委交叉任职。非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党支部(总支)书记的,纳入医院中层正职干部管理。党支部(总支)一般应设组织、宣传、纪检委员等。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二十七条 医院党委下属基层党组织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所在部门负责人完成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所在部门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 形态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参与科室重要事项决策,对所在部门干部任免、业务发展、经费使用等重要事项,以及有关职工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职称评定、奖励申报、人员进修培训及评优评先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所在部门的工会小组、团支部、妇女小组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发挥组织优势,切实做好教育群众、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工作,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八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划分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部门。
(一)在职能部门中设立党政综合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宣传统战部、纪检监察与审计室等党建机构,按照医院在编职工总数的0.5%,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医院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
(二)相关工作职责
1.职能部门: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推进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康复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为医院工作正常安全运转提供保障和高效服务。
2.临床医技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医院实行医院、部门两级管理责任制,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明确科室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科室在医院授权的范围内自助管理。
(四)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医技科室科主任、护士长负责制定本领域的管理细则,完善民主决策制度、核心组会议制度以及部门全体会议制度。
(五)医院党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流程和规定,讨论决定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医技科室人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将政治素质过硬、专业技术拔尖、敢于负责担当、乐于奉献服务、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优秀同志选拔到相关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中共党员。加强聘后管理,激励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医技科室科主任、护士长牢记使命,认真履职。
(六)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医技科室科主任、护士长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换届。
第二十九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医院预算,按照上年度医院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其中党员活动经费人均每年不低于500元。
第三十条 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责任。纪委书记是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医院纪委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三十一条 医院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严格对党员干部、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的监督。
(三)强化党纪教育,推进“清廉医院”建设,构建医院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四)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督查,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六)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三十二条 医院成立工会、团委、妇委会、计生协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医院党委的领导下,健全组织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组织活力,履行各自职责。
(一)加强和改进党对群团组织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推动群团组织改革创新,成为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重要平台。
(二)医院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医院工会接受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围绕医院中心任务,团结动员职工为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负责职代会的筹备及组织工作,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做好职工福利工作。
(三)医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医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医院工会委员会召集,遇有重大事项,经院领导、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医院工会委员会在职代会休会期间,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医院职代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听取并审议医院工作报告及医院相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与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方案和基本规章制度。
3.审议有关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等有关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对医院行政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第三十三条 医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三十四条 医院设立医院发展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由党委书记兼任主要负责人,对外代表医院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五条 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质量与安全管理等各级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相关章程开展工作。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及成员人选,在科室推荐、主管职能科室及分管领导审核基础上产生,报医院党委会议审定,院长任命。专业委员会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换届。
第三十六条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设院长1人,为医院法定代表人。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担任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院党委有关决议,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医院党委研究,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
设副院长若干人、总会计师1人,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护理、后勤、科研及财经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七条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的主要职责:
(一)在医院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医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管理制度、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方案、年度预算等。
(二)组织制订医院管理规章制度。
(三)落实政府办医目标,组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落实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目标,加强学科队伍建设。
(四)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八条 医院建立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院长办公会是对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一)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1.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医院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
2.讨论提出拟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方案:医院发展规划、中期评估及调整意见;医院工作年度计划、计划执行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由医院牵头落实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大事项;医院医疗、科研、教学、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医院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医院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制定、下达及考评有关事项;医院重要活动实施方案。
3.讨论提出拟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人事方案: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4.讨论提出拟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预算调整计划、财务年度决算报告等事项方案。
5.讨论决定医院临床医学、医技、护理部门的诊疗规范、医疗质量、安全医疗、药事质控、院感管理等医疗相关工作。
6.讨论决定医院临床教学、继续教育、招生(进修生、住培生)培训等教学相关工作。
7.讨论决定医院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科研学术交流工作等科研相关工作。
8.讨论决定医院日常行政事务、后勤日常运行保障、安全生产、信息化日常工作和维护、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9.讨论决定三级医院涉及预算内金额在2万至20万元以下、预算外金额单件0.1万元或批量0.5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下列项目事项:基建、修缮项目的新增、调整与变更;大宗物资、设备、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和处置;大额资金的非预算性支出、预算调整及支出支付;日常公用支出(不含水、电、人员工资、省药械采购平台线上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日常开支)。
10.需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院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1.院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广泛征求医院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2.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
3.院长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4.院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5.院长办公会在广泛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综合班子成员意见做出会议决定。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三十九条 行政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四十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四十一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医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医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四十三条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四十四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医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医院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第四十七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活动;建立机制,保障捐赠管理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四十八条 医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医院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五十条 医院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制订(修订)意见,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章程(草案或修订案)。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逐级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审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四)报请举办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报请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四)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五)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六)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当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是医院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医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医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医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余姚市卫生健康局审查批准,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