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是新生儿申报户口的法定依据。《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因此请新生儿父母如实填写《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并亲笔签字。
二.产妇入院分娩时,病历上登记的姓名必须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如二者不一致,则不能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三.请事先商定婴儿姓名。按户口登记规定,婴儿可随父姓或随母姓,不可以随第三方姓。婴儿姓名应使用规范汉字,不能使用繁体字。
四.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婴儿,应在婴儿出院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前,婴儿母亲携带婴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医院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五.婴儿出生30日后1年内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父母亲除提交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当向医院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
六.婴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父母亲除提交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未按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外,还应当向医院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七.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请核对信息,如发现有错,及时向签证机构申请换发。
八.《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打印,信息不能更改,包括婴儿姓名。《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婴儿出生后30日内,由婴儿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十.《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请勿自行拆切,交由公安派出所处理。《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地和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材料,请妥善保管。
十一.凡在医院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各种原因丢失原始证件者,如需补办,应先在余姚日报上登报声明,然后凭原签发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复印件、新生婴儿记录复印件和《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如婴儿户口未报,还需提交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婴儿户籍未申报情况证明),向余姚市妇幼保健所提出书面补发申请,市妇幼保健所核实无误后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