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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到宁波大市内就诊不需办理转院手续,到宁波大市外就医时,由医院专科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填写《宁波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证明》,到门诊大厅服务总台由医院通过医保计算机系统代为办理申报手续。
2、每次转院限选一家中国境内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有效期为6个月。
3、期满或医疗费零星报销后若需复诊的,可凭原转往就医的医院出具的复诊意见直接到医院门诊大厅服务总台办理转院手续。
4、转外就医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转往上海、杭州等地指定医疗机构的,先自付5%;转往非指定的三级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付15%,非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的先自付20%;未办理转院证明的,由参保人员提供去外地就医前的就医资料或体检报告等材料,经审核,可列入报销范围的,给予报销,个人先自付比例在原来基础上增加5%。
5、医疗费必须在发票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