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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项目类
1. 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
2. 出诊费、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 各种美容、健美(美体)项目以及一些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矫治口吃、兔唇、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 各种健康体检(包括婚前检查、游泳体检、出境体检)。
4. 各种预防、保健性的医疗服务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膏方等)。
5. 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等)。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 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助行器等器具。
2.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
四、治疗项目类
1. 同种异体移植的器官源、组织源及其获取过程发生的医疗费用。
2. 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发生的相关费用。
3. 近视眼矫形术。
4. 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医疗服务设施类
1. 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 空调费(指不包含在住院床位费内,单独收取的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微波炉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 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煎药费。
4. 膳食费(含药膳)。
5. 文娱活动费、书刊报纸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六、其他类费用
1. 各种非生殖系统疾病或其他全身性疾病引起的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医疗服务项目。
2. 性病检查治疗医疗服务项目。
3. 工伤、生育医疗费。
4.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
5. 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
6. 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医疗服务项目。
7. 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
8. 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
9. 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商业保险费。
10. 以未列入《目录》的手术和治疗为主要手段或目的的住院过程发生的医疗费用。